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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道路交通事故別慌張,處理流程報您知!

更新日期: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主要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各縣市地方政府

 

近年來,臺灣道路交通事故總數節節攀升,成為我們無法預料但卻可能隨時發生的意外事件,根據交通部道安總動員統計,114年1~7月總件數更是接近23萬件,其中造成1,580人死亡與304,778人受傷。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權益,本文將帶您一步步了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協助您在遇到事故時能冷靜、迅速應對。

 

目錄
一. 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
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 警察到達前
  (二) 到場處理中
  (三) 處理完畢後
三. 如何避免道路交通事故

 

一、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交通事故根據嚴重程度分為A1、A2、A3類:

  • A1類:指造成人員當場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 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 A3類:指僅有車輛財物受損之交通事故。

 

 
💡私人土地發生車禍算道路交通事故嗎?

由於私人土地(例如購物中心、百貨公司的停車場)不屬於「道路」範圍,因此發生車禍時不算是道路交通事故,亦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沒發生碰撞算道路交通事故嗎?

發生車禍肇事,不以是否碰撞為必要,只要是駕駛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例如路邊起步未打方向燈,導致後方直行機車緊急剎車倒地),且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壞,就可能構成道路交通事故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3年2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4年5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3年9月】
>>警察機關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要點【資料來源: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民國113年10月】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當下,可能會因為驚嚇過度而一時手足無措,這時請務必讓自己先冷靜下來,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與應對。以下整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協助您確保自身安全,並避免損及個人權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 警察到達前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只要掌握「事故處理5步驟放、撥、劃、移、等」,就可以減少二度意外事故的發生,更可安全又快速的解決車禍現場的危險情況,步驟如下:

 

  • 1

    放置警示標誌
    立即停車並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雙黃燈),並且視當下路況及車速,判斷將車輛故障標誌(三角告示牌)放置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避免後方來車追撞。
    如未依規定設置,導致第二次車禍或連環車禍發生,將須為第二次車禍負刑事或民事責任。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時,也務必注意自身安全。

     
     
    💡車輛故障標誌放置的適當距離為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於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適當距離如下:

    • 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 最高速限超過50~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 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放置距離應適度增加;若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則須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再增設警示。

  • 2

    撥打119救助傷患、110報警及保險公司
    放置警示標誌後,若現場有人員傷亡,應先撥打119請救護車前來急救或送醫治療(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救護車離開前可以詢問傷者姓名以及送去哪家醫院,再撥打110報警;若事故無人受傷,則直接撥打110報警即可。報案時,應詳細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種車號有無傷亡情形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依據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因此在報案後,建議打電話聯絡您的保險公司,通知您所屬的業務專員或請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參與、協助流程處理,並詢問後續理賠程序及應準備資料,以確保自身保險權益。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定要報警嗎?

    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往往處於緊急且混亂的情境,對於是否應該留在現場、是否需要報警,常常感到困惑。尤其當事故損害看似輕微,或雙方對責任有爭議時,有些駕駛人可能會選擇離開現場,或僅與對方私下和解,沒有報警處理。這種做法雖然看似方便,卻隱藏著許多風險,可能導致日後面臨更大的困擾。

    • 可能面臨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 申請保險理賠,須於事故發生後5日內攜帶保險單、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及警方證明文件(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相關資料,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手續,因此若未報警可能導致無法申請保險理賠
    • 由於未經警察正式程序製作事故筆錄與蒐證,日後難以舉證雙方曾達成和解協議。即便私下簽訂和解書,若內容不夠完備周全,對方仍可能以和解範圍不明為由翻供,造成後續爭議。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建議仍應撥打110報警處理,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降低事後衍生更多法律問題的風險。

  • 3

    劃線定位與拍照
    在警察到場處理前,駕駛人或肇事人可先以粉筆、噴漆或堅硬物(例如:石頭、磚頭等)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畫線定位

    • 汽車:描繪4個車角或輪胎,再以三角圖示標示車輛行進方向
    • 機車:描繪2個輪胎半圓及把手位置。
    • 行人:若有行人倒地也須將行人倒地的位置描繪出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對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可以使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拍攝時,應以全景方式記錄車輛終止位置,並以道路標線為參考基準,將周邊固定設施(例如:標誌、號誌、電線桿)一併攝入,同時還須清楚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 4

    移動車輛
    車輛尚能行駛且無人員受傷的情況下,在完成拍攝後,應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的安全位置。
    而若是發生較嚴重的車禍,在有人員傷亡的情形下,則不要自行移車,應保持現場完整,等待救護人員前來救援,並配合警察做後續處理。但若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先標繪車輛與痕跡位置後,再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的安全處(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不得任意移動)。

     
    💡發生無人傷亡(A3類)交通事故後,如果未依規定移動肇事車輛,會被處以多少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若無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發生有人傷亡(A1、A2類)交通事故後,任意移動肇事車輛,會被處以多少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若有人傷亡而任意移動肇事車輛者,處新臺幣3,000~9,000元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5

    等候警察到場
    於路邊或路外安全的地方平心靜氣等待警察前來處理時,可尋找現場是否有目擊者,並留下聯絡資料;觀察附近是否有店家或路口監視器可調閱,記錄十字路口的紅綠燈秒數,以備將來不時之需。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1年6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3年2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4年5月】
>>車禍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4年5月】
>>車禍發生了,我可以直接離開嗎? 淺談肇事逃逸【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113年11月】

 

(二) 到場處理中

 

  • 1

    配合處理
    警察到場處理時,應配合警察說明事故經過,若車輛或傷亡人員已移動應主動告知,

  • 2

    酒測、藥檢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警察會依現場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進行酒測或藥檢,常見情形包括:

    • 明顯酒駕跡象:酒味、臉色潮紅、眼神渙散、走路不穩、說話不清或行為異常等情況。
    • 疑似藥物影響:神智不清、反應遲緩、語無倫次等情況。
    • 涉及重大事故:如有人受傷或死亡,即使駕駛人無明顯異狀,也可能要求酒測或藥檢。
     
    💡當駕駛人酒測或藥檢有問題時,會有什麼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其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情形者,處以下罰鍰:

    • 機車駕駛人:新臺幣15,000~90,000元罰鍰。
    • 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120,000元罰鍰。

    除處罰鍰外,警察會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並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1~2年

    • 載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2~4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當駕駛人酒駕時,我只是乘客也要被處罰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規定,當汽機車駕駛人酒駕時,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000~15,000元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 3

    現場 (草)圖與談話紀錄詳閱及簽名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會依以下事項詳加勘查、蒐證,並詢問關係人,藉此分析事故原因。

    • 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 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 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 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 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 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在勘查及蒐證過程中,警察會盡量讓事故當事人和證人在場說明,並製作現場(草)圖、拍照、錄影,完整記錄事故現場及各項證據,同時將當事人與證人的陳述做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及談話紀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若有問題記得要提出釐清或修正,確認後再簽名

     
    💡發生事故時,若當事人當場無法或不宜接受警方筆錄,要怎麼處理?

    警方會先依現場狀況、蒐集到的證據與資料進行初步記錄,若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待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7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 4

    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向警察免費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會載明以下內容(若資料有誤,請務必向警察反映更正):

    •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與地點。
    • 當事人姓名、電話、車牌號碼。
    • 交通事故處理警察及警察單位。
    •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提供後續申請相關文件(例如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的基本說明。
     
    💡若當事人拒絕提供資料或無法聯絡,要怎麼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申請鑑定、寄發存證信函、聲請調解、假扣押或提起訴訟等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取得他造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資料之必要時,得向處理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之當事人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違法利用)。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酒駕相關罰則為何?【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民國112年6月】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民國1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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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處理完畢後

若要申請保險理賠,依據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第34條規定,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報警,並於5日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各項保險理賠申請資料,建議直接諮詢您的保險公司,以確保申請流程順利並保障自身權益。
除了申請保險理賠外,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可在事故7日後可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30日後可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如何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除了透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提供的交通事故處理須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外,還可透過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進行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是內政部警政署為便利民眾申請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推動的單一窗口線上申辦機制(僅限申辦A1及A2類交通事故案件,單純財損之A3類交通事故尚未納入單一窗口申辦項目)。僅需輸入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及申請人資料後,點選領取單位,就能由處理單位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指定之領件單位,待您接獲通知後,即可持證件就近取件,減少舟車往返之不便。
除了臨櫃取件外,領取方式也可選擇使用當事者自然人憑證使用MyData取得戶政國民身分證資料線上下載資料(僅限使用電腦下載)。

💡如果對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不服可以怎麼做?

若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與事實不符,可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自費新臺幣3,000元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 其他區域)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由專業委員進行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民國114年11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民國1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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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避免道路交通事故

想要避免道路交通事故,除了遵守交通規則,更重要的是養成防禦駕駛的習慣。防禦駕駛強調駕駛人不僅要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外,也要隨時留意周遭環境,預先察覺可能的危險情境,並及早採取防範措施。
想更深入了解防禦駕駛的原則與實際做法,請前往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168交通安全入口網防禦駕駛專區,學習更多安全上路的秘訣。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防禦駕駛【資料來源:交通部 交通安全入口網,民國114年11月】